(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A、B诉被告甲单位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
(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A、B诉被告甲单位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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