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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浙行终字第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住所地: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住所地:浙江省××路市××院。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余××。
    陈××诉瑞安市其他行政复议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浙温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某:2012年3月6日,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以原告陈××长期旷工和迟到、已严重违反塘下镇联合执法中心考勤考核制度等,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同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瑞安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塘下镇政府要求其履行遵守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义务违法。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4月26日作出瑞政复决字(2012)1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某某》,认为陈××要求确认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遵守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义务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的考勤考核制度应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执行考勤考核制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向被告瑞安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塘下镇政府要求其履行遵守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义务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告据此认为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被告主张原告无权对被诉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申请调取相关案卷等亦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瑞安市作出的瑞政复决字(2012)1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陈××上诉称:被上诉人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未能针对上诉人复议请求的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事实认定,径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缺乏事实根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属于“滥用职权”;原判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存在认证结论上的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没能审查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时所依据的实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径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以及未向上诉人送达《不予调取证据通某某》,均存在明显不当。据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某事实真相,依法纠正被诉行为和原审判决,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
    瑞安市答辩称:1、原审认定因行政机关考核制度引发的争议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是“要求确认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义务违法”,该复议事项针对的是基于行政机关考勤考核制度所产生的内部管理行为,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上诉人陈××上诉称“复议申请不是要求确认考勤考核制度违法,而是要求确认塘下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考勤考核义务违法”的理由,并不改变其复议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至于上诉人与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之间因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或上诉人主张某某是公某某的理由,均不影响本案争议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客观结果。2、原审事实认定正确。因本案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某某》未对上诉人陈则东某某出的复议事项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因而原审依法只需对上诉人原提出的复议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查证,原审在本案事实认定方面完全正确。3、原审程序合法。因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所涉及的事实与本案处理没有关联,原审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4、本案上诉人原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某某必须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且其复议申请本身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类不属法律规定必须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陈××不服被上诉人瑞安市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提起的诉讼,该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就行政复议范围及其受理条件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为请求确认塘下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遵守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义务违法,也即上诉人认为塘下镇人民政府以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考勤考核制度为依据将其辞退处理构成滥用职权且明显不当,据此请求被上诉人复议纠正。由于塘下镇联合执法指挥中心制定的考勤考核制度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据该管理制度所作辞退等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依法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一菁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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