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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初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温行初字第9号 原告朱××。 被告温州市,住所地温州市××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郑××。 原告朱××因诉被告温州市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温行初字第9号


    原告朱××。
    被告温州市,住所地温州市××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郑××。
    原告朱××因诉被告温州市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告是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焦下村农民。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以实施“甬台温铁路温州段主线、配套及拆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的名义征收了原告所在村集体521.3055亩水田。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和《中华某某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等的规定,被告在实施征收上述土地过程某某向被征地农民履行告知、确认、登记、公告等义务。但被告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违反“两公告一登记原则”,在征地报批前没有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原告等被征地农民,没有将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让被征地农民确认,也没有告知原告等被征地农民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更没有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向被征地农民进行公告,并且未批先征,严重侵犯了原告等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另外,被告将以“甬台温铁路温州段主线、配套及拆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名义所征收的土地出让给温州市鸿志展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商业开发,改变土地用途。综上,被告所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等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征收瓯海区潘桥镇焦下村521.3055亩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原告朱××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温州市所实施的征收瓯海区潘桥镇焦下村521.3055亩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请求事项涉及多个行政行为。由于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均不相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原告笼统的“确认征收集体土地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确定司法审查对象,并依法审理裁判。在本院依法向原告朱××释明并告知其分别起诉后,原告朱××仍坚持原有诉讼请求。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朱××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本案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存
    审 判 员  曾晓军
    人民陪审员  林海霞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陈 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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