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初字第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应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 被告温州市××××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第三人周某某。 原告应某某诉被告温州市××××局、第三人周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应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以原告应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撤销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