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6号 原告张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某市某路某村某幢某室,现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县某镇村镇规划建设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某县某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甲不服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童建萍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清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