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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黄浦行初字第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行初字第6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
(2013)黄浦行初字第6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及依据。经当事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静雯独任审理,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登记编号为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以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两次要求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被告却答复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被告的答复有误,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登记编号为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经查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遂答复原告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告某局申请获取原军管会房管处接管某号(某号)房屋的书面记录。旧地籍是某、某,占地:1亩8厘4毫,陈某某登记某。被告于次日收到,因原告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故被告于同年11月26日、12月17日请求原告补正。原告经补正明确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户名是《陈某某房屋被接管的文书》,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产权,特征描述为陈某某登记在上海市某号某号(某坊),旧地籍是:某;文件编号:某;特定指向的特征地籍:某、某,占地:1亩8厘4毫。被告收悉后,经查阅其保存的档案资料,因该信息不存在,故在法定延期答复期限内即2013年1月9日作出登记编号为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收悉后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补正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查档回执、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有关邮寄凭证,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其保存的档案资料中进行查寻,尽到了谨慎审查和合理搜索的义务,因该信息并不存在,遂答复原告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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