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浙衢行终字第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衢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衢州市某某局工商行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衢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衢州市某某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衢柯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应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11月19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后于2013年1月5日作出衢府复(2012)第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衢工商法(2012)12号《关于撤销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告知原告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衢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6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至此,原告已明确其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衢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并非2013年1月6日,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的原件,领取时间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1月6日签收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府复(2012)第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已明确告知上诉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其于同年1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主张其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非2013年1月6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原件及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与该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的复印件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秦新举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朱桂英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