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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市行初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xx,男,1xx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xx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住济南市xx区xx西街xx号楼xx室。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xx,男,1xx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xx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住济南市xx区xx西街xx号楼xx室。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山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花园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要求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根据原告2012年11月5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山东xx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的委托代理人杨xx,第三人山东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0年3月13日原告购买山东xx有限公司开发的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x室,购买时济南市xx和xx局已经为山东xx有限公司颁发了xxx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售楼处给予公示。2011年4月在缴纳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办理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证时,原告知道被告撤销了xx号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拒绝原告的办证申请。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2012年11月5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告申请查阅复制被告办理及撤销xxx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并要求被告书面提供撤销xxx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使用的法律及规章依据,被告一直拒绝办理。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告不得拒绝公开办理及撤销xxx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时的相关信息及拒绝原告查询复制该信息。为此原告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办理及撤销xxx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档案资料及法规依据,并准许原告查询、复制。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如下:

1、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出卖人为第三人,买受人为原告及其儿子李xx,合同涉及的房屋坐落为本市xxx号楼xx单元xx号;

2、购房发票一张,涉及房产坐落同证据一;

3、被告说明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证实被告于当天收到原告关于申请查阅、复制被告办理及撤销xxx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的申请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原告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的申请书,申请内容为:申请查阅、复制被告办理及撤销xx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并要求被告提供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法律及规章依据。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辩称:2009年11月,我局依据相关资料为山东xx有限公司办理了坐落于xx区xx路xx号x-x号楼及x-x号地下停车库的房产证。2011年5月16日,我局依据《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关于撤销山东xx有限公司坐落于xx区xx路xx号x-x号楼及x-x号地下停车库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注销了上述房产证。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信息的,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原告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的房屋权利人等有关当事人,其要求查阅复制xxx号楼有关资料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xx]xx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xx]xx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公告第1xx号)。

第三人山东xx有限公司述称:我方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属于可申请查询房屋信息的当事人,原告申请查询的相关信息不属于被告应当公开的信息查询范围。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x-x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x与证据x互相印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第三人山东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第三人开发的位于本市xx区的xxx号楼x单元xx号商品房。在原告购买上述房产前,被告依据相关资料为山东xx有限公司办理了坐落于xx区xx路xx号xxx号楼房产证。在原告购买上述房产后,被告撤销了上述xxx号楼的房产证。后原告李xx向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递交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的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被告办理及撤销xxx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并要求被告提供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法律及规章依据。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上述申请的书面证明。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对于原告的上述申请未履行相关职责。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主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公民根据自身特殊需要要求政府机关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向本院提交其购买本市xx区xxx号楼x单元xx号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购房发票。根据被告答辩,原告购买涉案房产之前,被告已向第三人颁发xxx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购买上述房产后,被告撤销了xxx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在颁证、撤证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房的基本用途是居住,原告为之投入大额资金,被告履行上述颁证、撤证的行政行为与涉案房产的价值、使用、管理具有重大关联,故被告上述政府信息与原告生活具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申请,被告已经具备公开条件,应当按照原告申请的事项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被告办理及撤销xxx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及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法律及其他依据。公开方式为被告提供后由原告复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代理审判员 赵同庆

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华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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