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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黄浦行初字第1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行初字第12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会。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某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某会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某会(以下简称某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
(2013)黄浦行初字第126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会。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某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某会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某会(以下简称某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被告某会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某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名称:2001-2010年某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关于某商厦(或休闲广场)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人是某公司,地址:某路、某路、某路、某路之间”的信息。2012年12月27日被告作出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与原告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相关信息。原告认为其系为提起诉讼需要而申请获取该信息,该信息与原告特殊需要有关。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错误,故原告诉请法院确认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申请的信息与原告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无关,故要求原告补正其与申请信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11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名称:2001-2010年某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关于某商厦(或休闲广场)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人是某公司,地址:某路、某路、某路、某路之间”。被告受理后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无关,故要求原告补正其与申请信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遂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不予提供。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维持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原告提交的沪府复字(2013)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交的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补正申请、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相对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补正、答复、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名称:2001-2010年某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关于某商厦(或休闲广场)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人是某公司,地址:某路、某路、某路、某路之间”的政府信息。被告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无关,故要求原告补正其与申请信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而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此加以证明。被告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据此,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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