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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1月4日,陈某某向市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1-2002年上海城墙绿地B块以南拆屋建绿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就是沪规地(2001)4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的政府信息。同月16日,市规土局要求陈某某进行补正。陈某某于同月27日提交了补正材料,将“城墙绿地”变更为“古城公园”。同年12月5日,市规土局作出延期答复通知。同年12月14日,市规土局作出沪规土资信公(2012)第109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陈某某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陈某某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维持决定。陈某某仍不服,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市规土局所作的沪规土资信公(2012)第109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市规土局收到陈某某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答复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陈某某申请古城公园B块以南拆屋建绿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市规土局经查并未获取过该政府信息,进而告知陈某某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陈某某要求确认被诉答复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上诉人曾向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绿化局)申请涉案信息,黄浦绿化局答复该信息存在。根据1997年《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黄浦绿化局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的申请材料应包含设计方案,上报被上诉人审批,故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是存在的。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申请的信息进行查询,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规土局辩称:上诉人申请的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因古城公园系绿地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被上诉人经查找,被上诉人未制作,也未获取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规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2001-2002年古城公园B块以南拆屋建绿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就是沪规地(2001)4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的信息,被上诉人经查找,未找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上述设计方案,遂答复上诉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违法,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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