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书 (2013)浙丽行初字第6号 原告付××。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谢××。 被告丽水市,住所地丽水市××都区××号。 法定代表人黄××。 第三人林××。 原告付××为与被告丽水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纠正了行政行为为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民 审 判 员 邹一峻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叶 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