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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浙衢行受终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衢行受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某甲。 上诉人吴某甲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地字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衢行受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某甲。

上诉人吴某甲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一、二审判决,且生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对吴某乙(应为吴某甲)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吴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在之前审理被诉行政行为时,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故上诉人的诉权并未丧失,一审裁定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依法受理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的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行为系衢州市某某局颁发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经本院(2013)浙衢行终字第6号行政案件审查,并为该案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与此相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朱桂英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秦新举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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