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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浦行初字第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慕洁。 委托代理人朱燕萍。 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浦东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
(2013)浦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慕洁。
  委托代理人朱燕萍。
  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浦东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本院于5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0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被告于同月13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在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柏悦酒店购买了幸运签语饼干若干,认为该企业经营上述饼干构成违法,遂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诉举报材料,提出要求被申诉人赔偿其10倍购货价款等四项请求。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已经收到其申请,但至今未对其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及作出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
  被告食药监浦东分局答辩称,2012年10月30日其收到了原告刘某某的书面申诉举报材料,其也进行了相关调查,查明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地址悬挂的企业名称是上海柏悦酒店,但工商登记及开具发票的名称均为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分公司,对此原告也予以确认。2012年10月31日已经对原告举报申诉的事项进行了立案,并在2012年12月书面告知了原告。2013年2月26日,其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区政府)浦府复受字(2013)第7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该府已经受理了刘某某举报上海柏悦酒店涉嫌违法经营饼干,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现该案仍在复议过程中,原告就同一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刘某某就食药监浦东分局对其举报申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浦东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该府的法定复议期间内就同一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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