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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行初字第122号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朱晓松。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
(2013)浦行初字第122号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朱晓松。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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