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xx,男,1xx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人才招聘办公室编辑,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xx,男,1xx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人才招聘办公室编辑,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xx区xx和xx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贺xx,女,1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xx工作人员,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为王xx颁发的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贺xx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贺xx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张xx,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第三人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根据房改购房申请表、王xx、贺xx身份证明、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集资建房结算登记表、济南市房改售房买卖契约、房改售房情况表等资料为王xx颁发了济房权证xx字第2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产载明共有人为第三人贺xx。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1、房改购房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王xx、贺xx身份证明;

3、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填写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为王xx,配偶姓名贺xx;

4、集资建房登记表;

5、王xx工龄证明;

6、房屋分户平面图;

7、济南市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

8、房改售房情况表;

9、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建立维修基金专户证明;

10、王xx死亡及户口注销证明;

11、户口簿;

12、王xx身份证明;

13、领取房产证证明;

14、济南市xx和xx局房屋权属登记表;

15、《房屋登记办法》

16、《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

17、《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之父王xx于2013年2月24日因病去世,王xx生前系济南xx总公司员工,1988年取得位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x号楼x-xx号的房屋使用权。原告之父王xx与第三人贺xx系再婚,两人于2012年11月19日协议离婚。2012年11月28日,王xx原工作单位在填写《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时,没有仔细核实王xx当时的婚姻状况,错误的在配偶一栏中填写了第三人贺xx的名字,而实际上当时王xx与贺xx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

2013年1月21日,被告就涉案房产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系王xx,房屋共有权人贺xx。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房产的审核发证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没有核实审查王xx的婚姻状况,错误的将第三人贺xx登记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权,撤销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颁发的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登记卡;

2、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3、王xx与贺xx离婚协议书,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

4、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内容同被告证据;

5、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载明涉案房屋“共有情况贺xx”;

6、殡葬证存根及死亡证明,证明王xx死亡时间为2013年2月24日;

7、涉案房屋售房款收据;

8、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王xx、贺xx2012年7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xx2年xx月xx日办理离婚登记;

9、王xx解决住房的申请;

10、2013年4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米xx(王xx前妻,原告母亲)询问笔录;

11、出售公有住房审核的相关条件及程序(原告网上下载)。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辩称:我局登记行为合法有效。2013年1月21日,我局根据房改购房申请表,王xx、贺xx身份证明,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集资建房结算登记表、济南市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房屋分户平面图、房改售房情况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建立维修基金专户证明等为王xx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号房屋所有权证。我局发证行为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及《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二、本案应追加济南xx批发公司为第三人。2012年12月10日本案争议的原产权单位济南xx批发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购买现有购房申请表中显示贺xx的信息,与批发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贺xx述称: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颁发xx证书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贺xx是合法的房屋共有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以家庭为单位,一户职工家庭只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本案中王xx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购买该房,是基于王xx以夫妻名义申请且享受了夫妻两个人的优惠政策,第三人贺xx因此丧失了在其它单位再次参与房改的权利,所以第三人贺xx是该房的合法共有权人。第三人贺xx在与王xx离婚以前,曾填写过很多王xx单位的集资建房申请表,填好后由王xx交回单位。所以在最早申请购买该房屋时,第三人贺xx与王xx尚未离婚。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至产权取得期间是一种持续待定状态,而不能以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来确定所有权。因此,该房屋是王xx与第三人贺xx在婚内提出的购买申请,理应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王xx颁发涉案房产证的过程及颁证程序中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x-x,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第xx号,经质证该证据与本案被告发证行为无关。第11号证据原告称系从被告官网下载,因涉及原告证据系相关文件,来源为网上下载,形式为打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故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王xx系王xx生前与米xx的婚生子女。王xx离婚后于2012年7月4日与第三人贺xx结婚,二人于2xxx年xx月xx日离婚。2013年1月21日,根据房改购房申请表、王xx、贺xx身份证明、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集资建房结算登记表、济南市房改售房买卖契约、房改售房情况表等资料为王xx颁发了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材料中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的填写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为王xx,配偶姓名贺xx。房产载明共有人为贺xx。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发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一、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系本区域内房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其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相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及行政权限。

二、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并无不当,对其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三、王xx与第三人贺xx于2xxx年xx月xx日离婚,之后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被告发证所涉及的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的填写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为王xx,配偶姓名贺xx。该申请表配偶一项记载与事实不符,导致发证的法律后果发生变化,改变后涉及王xx的权益,因王xx已经死亡,故被告的发证行为对原告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该发证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因被告发证行为需要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故鉴于案件实际情况,本案不宜判决被告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为王xx颁发的济房权证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

人民陪审员 张 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