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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市行初字第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黄xx,男,1xx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袁xx,男,1xx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住xx市xx区xx村xx号xx-xx室。 被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黄xx,男,1xx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袁xx,男,1xx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住xx市xx区xx村xx号xx-xx室。

被告中国xx山东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黄xx不服被告中国xx山东xx局依申请公开(2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被告中国xx山东xx局的委托代理人李xx、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国xx山东xx局根据原告黄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xx证券系2006年3月17日被中国xx会决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2xxx]xx号)决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非进行重组;中国xx会决定委托xx证券有限公司组织成立托管组,自2006年3月17日收市后对xx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托管;2006年3月17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开展xx证券清算工作;2007年,通过公开询价,xx证券被确定为xx证券证券类资产受让方,以2007年1月11日为交接基准日,xx证券证券类资产向xx证券进行了转让;2008年1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x证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xx证券清算组为破产清算管理人;2008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宣告xx证券破产。此外,你申请公开的第3、6、7、8、9条信息为xx证券员工安置信息,据了解,《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系xx证券清算组与xx证券联合下发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国xx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第3、6、7、8、9条信息不属于我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如下:

1、邮寄信封复印件2份,邮寄人为原告,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11月22日;

2、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重组的信息;2、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的信息;3、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后职工安置的信息;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信息;5、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清算人的信息;6、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对原职工黄xx安置的信息;7、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信息;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通过的信息;9、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决议的信息;10、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信息;

2、原告身份证及xx证券名片复印件;

3、被告2012年11月26日收件证明;

4、被告2012年12月11日延期答复告知书;

5、被告2012年12月26日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

6、中国xx200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20xx]xx号),该委员会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7、中国xx办公厅《关于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xx办发[20xx]xx号),决定委托xx证券有限公司组织成立托管组,自2006年3月17日收市后对xx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托管,托管期间,xx证券的证券经纪及相关业务正常进行;

8、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9、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破字第xx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指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10、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11、2007年1月9日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托管组《关于确定移交基准日的通知》(xx清发[20xx]xx号),决定2007年1月11日为xx证券证券类资产移交的基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14、《中国xx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

15、中国xx《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xx发[20xx]x号)。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行政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黄xx诉称:2012年11月19日,原告以双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收到。

2012年11月22日再次以双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务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收到。

被告作为中国xx会负责山东省境内所有证券公司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于2007年在省政府牵头下参与了山东省xx证券有限公司与xx证券有限公司合并的事宜,在具体合并过程中制作并保存了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依申请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法应当予以答复。但是,被告对关于本人员工安置的信息概不回复,对于其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依申请公开(20xx)第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重新作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答复。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如下:

1、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同被告证据;

2、挂号信函证明x份,均为证券大厦收发章签收,济南签收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21日、24日;

3、被告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内容见原告证据1;

5、山东xx局xx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及电子邮件;

6、邮件交寄清单及收据;

7、被告2012年12月11日延期答复告知书,内容同被告证据;

8、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同被告证据;

9、xx网2007年3月21日评论,标题为《山东xx局:上半年将完成xx证券风险处置工作》,xx网济南3月20日电(记者吕xx)山东xx局负责人20日表示,今年上半年将结束xx证券风险处置工作。目前,xx证券账户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证券营业部等资产已正式转让给xx证券,员工安置基本完毕;

10、中国xx《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xx发[20xx]xx号);

11、中国xx办公厅《关于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xx办发[20xx]xx号),内容同被告证据。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中国xx山东xx局辩称: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12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原告以挂号信寄出的申请公开原xx证券重组及其员工安置等信息的申请,因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我局要求原告重新提交申请书。2012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原告修改的申请材料,并向原告出具了收件证明(依申请信息公开(20xx)第x号-收)。原告在其填制的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邮寄方式获取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及其员工安置等信息,所需信息用途为“查验自身相关信息”。2012年12月11日,我局出具了延期答复告知书(依申请公开(2012)第x号-延告),并于2012年12月12日寄出。2012年12月26日我局向原告出具《xx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在其填制的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获取以下信息: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重组的信息;2、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的信息;3、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后职工安置的信息;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信息;5、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指定清算人的信息;6、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后对原xx证券员工黄xx安置的信息;7、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信息;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通过的信息;9、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决议的信息;10.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信息。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xx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原告所申请的第1、2、4、5、10项信息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说明。第3、6、7、8、9项信息涉及员工安置,而员工安置不属于我局的行政行为,同时员工安置信息亦不属于我局履行xx职责应当获取的信息,因此回复称上述信息不属于我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综上,我局向原告作出《xx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公开(20xx)第x号-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x-x、x-x号,对真实性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证据x号,本院认为,该内容系网站或工作人员对某一事实的陈述、引用,主观性程度及客观真实性缺乏其他已经固定的证据证实,故该证据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x原系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2年11月24日,被告中国xx山东xx局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重组的信息;2、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的信息;3、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后职工安置的信息;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信息;5、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清算人的信息;6、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后对原职工黄xx安置的信息;7、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信息;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通过的信息;9、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决议的信息;10、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信息。2012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将延期至2013年1月7日前答复。2012年12月26日,被告作出依申请公开(20xx)第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上述原告第1、2、4、5、10项申请,被告答复为:xx证券系2006年3月17日被中国xx会决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20xx]xx号)决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非进行重组。中国xx会决定委托xx证券有限公司组织成立托管组,自2006年3月17日收市后对xx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托管。2006年3月17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开展xx证券清算工作;2007年,通过公开询价,xx证券被确定为xx证券证券类资产受让方,以2007年1月11日为交接基准日,xx证券证券类资产向xx证券进行了转让。2008年1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x证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xx证券清算组为破产清算管理人。2008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宣告xx证券破产。对于上述原告第3、6、7、8、9项申请,被告答复认为上述信息系xx证券员工安置信息,《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系xx证券清算组与xx证券联合下发并实施,不属于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

被告自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公开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曾向原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被告信息公开整体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第1、2、4、5、10项申请,原、被告对上述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存在不同理解,被告认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非重组。原告在提出申请时对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表述在概念和范围上并不精确。第2项“托管后的信息”具体指向不明,不能明确是否为托管过程、具体托管措施等,至于“托管后信息”更为难以确定,不能明确到底为托管后的哪些信息。第4项“重组的信息”,原告认为xx证券系重组,但重组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形成的信息复杂多样,更多的信息需要统筹计算。第5项“指定清算人的信息”,该申请事项不能明确指向具体清算人、清算人指定的过程、清算人所承担的责任、清算人具体清算工作等。第10项“何时并入”,原告认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情况,但企业间的并入并非一个简单确定的短暂过程,而且企业合并存在不同的事项,包括业务、资产、职工等,针对本案更系存在复杂系统的过程,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何时并入”的准确信息,存在现实的不确定性及难度。本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的上述申请,需要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并结合确实掌握的信息,被告针对上述申请的答复,无不当之处。

关于原告第3、6、7、8、9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行业管理培训、本案xx证券重组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被告依法应当掌握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有关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国xx《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xx发[20xx]xx号)的规定,被告的职责主要为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和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监督管理。本案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系列问题系证券公司合法正常经营外出现的特殊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述《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的具体规定来看,没有规定要求被告按照职责的具体要求掌握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置的有关信息。且通过庭审调查,被告亦提出确未掌握上述信息,本案中尚无足够证据、依据证实被告应当或已经掌握上述信息。故,原告第3、6、7、8、9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赵丁立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华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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