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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徐行初字第1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徐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路xx号。 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
(2013)徐行初字第156号

原告徐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xx路xx号。

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x房管公开复(2013)第41号《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王xx,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的《答复意见》载明:被告于2013年4月22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xxxx镇xx村xx队村民徐xx于1997年6月8日经xx府民建(97/1)文件批准所建造的40平方米房屋,权利人徐xx与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答复原告,经审查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因该机关未获取不存在。

原告诉称,原告因家庭住房拥挤,于1996年2月12日申请建房42平方米面积。经乡村民委员会确认和xx府民建(97/1)号文批准,原告被批准建造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2013年4月,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安置协议,被告《答复意见》称信息因未获取不存在。该《答复意见》与被告在沪x房拆裁不受字(2013)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原告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不予受理理由严重冲突,故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答复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对档案资料查询,未发现有原告与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据此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原告信息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原告的身份证明及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及邮寄凭证、被告《答复意见》及邮寄凭证,以及《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告知查询过程。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出示了被告的答复意见、xxxx镇土地管理所的证明、原告建房申请使用非耕地汇总表及建房申请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等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xx镇xx村xx队村民徐xx于1997年6月8日经xx府民建(97/1)文件批准所建造的40平方米房屋,权利人徐xx与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信息。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5月2日,被告作出《答复意见》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因该机关未获取不存在。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职权。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xx镇xx村xx队村民徐xx于1997年6月8日经xx府民建(97/1)文件批准所建造的40平方米房屋,权利人徐xx与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经对档案资料查询,未发现有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由此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告知原告,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答复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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