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单位。 第三人A。 上诉人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