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浦行初字第1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沈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汤怡
(2013)浦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沈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汤怡俊。
  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