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初字第2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潘甲。 被告温州市××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潘乙。 委托代理人蔡××。 原告吴××诉被告温州市××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吴××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马光亮 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