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28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反复释明,仍坚持已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