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人民币25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