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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卢行初字第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为此,依照《最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人民币25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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