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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行终字第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东升,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树盛,男,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琳,女,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东升,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树盛,男,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琳,女,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海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海崖村。

法定代表人彭德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传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胶南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胶南市珠海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崔福来,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桂亮,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烟台长虹石油煤炭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琅琊台路辛河商场409号。

法定代表人薛兆海,职务经理。

上诉人孙东升因被上诉人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海崖村民委员会诉原审被告胶南市房产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烟台长虹石油煤炭公司胶南分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胶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孙东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共计人民币450元,由上诉人孙东升负担。


审 判 长 蒋金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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