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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青行终字第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青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遵义,男,191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小丽,身份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下称“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青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遵义,男,191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小丽,身份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下称“城阳区政府”),住所地本市城阳区正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珍,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屏,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邵遵义诉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已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崂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城阳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为由,判决撤销原崂山区政府于1992年5月30日为邵奎义(1995年去世,其妻、女先于其本人去世,无继承人)颁发的崂集建(1992)字第140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上诉人邵奎义上诉称,原判撤销城阳区政府为邵奎义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依法一并判决城阳区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加判城阳区政府为邵遵义核发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上诉人城阳区政府上诉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原崂山区政府在1992年作出的。1994年青岛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涉案土地位于城阳区,至2006年,一直由城阳区政府履行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职能。但自2007年起,城阳、崂山、黄岛三区的土地审批管理权上收至市政府,因此城阳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属于青岛市市区。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理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土地管理体制的通知》(青厅字[2006]69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原由该三区行使的土地审批管理权依法上收至市政府。本案中,上诉人邵遵义于2007年6月1日,针对原崂山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诉讼。虽然涉案土地仍然位于城阳区,但此时城阳区政府不再拥有土地审批管理职能,所以城阳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虽然上诉人城阳区政府在原审答辩中没有提出土地审批管理权的上收问题,但该问题确实存在,并且直接影响到城阳区政府的被告资格,进而影响到本案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基于此,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建 伟

代理审判员 刘 桂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国 宁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崧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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