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11号 上诉人王生芳。 上诉人王生芳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王生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留所000145号《解除拘留证明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生芳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解除拘留证明书》未设定王生芳新的权利义务,故王生芳的起诉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王生芳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九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夏青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