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徐行初字第2号 原告孟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x派出所。 原告孟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x派出所的摘录户口证明,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原告应当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但原告单位却强制要原告提早退休,为此引发人事争议。原告在2007年7月23日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并下发通知书。同年8月9日原告单位却拿着被告开具的原告户口证明,在社保中心办理了原告的养老金核准手续。原告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规定》,凭单位介绍信只能查阅户籍,不能摘录盖章,被告在摘录户口证明上盖章没有法律依据。由于被告的户口证明导致原告单位隐瞒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开具的摘录原告户口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上海x大学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至被告处,要求摘录原告户籍资料、开具证明。被告查验介绍信后将原告的户籍资料提供给上海x大学工作人员查阅,查阅人对原告相关户籍信息予以摘录。被告对摘录的原告户籍资料核实后,加盖了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因办案、政审等需要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党委、总支(独立)的介绍信给予查阅有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海x大学出具单位介绍信至被告处要求查阅、摘录原告户籍资料,被告经对摘录的原告户籍资料核实后,在证明上加盖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经审查,该户口证明中摘录的原告户籍资料与公安机关登记的原告户籍资料内容一致,被告加盖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只是对摘录内容与公安机关所登记的内容一致、真实进行核实确认,并未对原告设定相关的权利义务,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雪艳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张惠玲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