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陈浩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浩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