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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茅伟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上诉人茅伟中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茅伟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上诉人茅伟中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茅伟中以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茅伟中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茅伟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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