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茅伟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上诉人茅伟中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茅伟中以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茅伟中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茅伟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