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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徐行初字第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徐行初字第96号 原告上海x珠宝玉石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财政局。 原告上海x珠宝玉石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契税及利息、赔偿损失诉被告上海市财政局一案,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徐行初字第96号

原告上海x珠宝玉石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财政局。

原告上海x珠宝玉石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契税及利息、赔偿损失诉被告上海市财政局一案,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2003年1月8日和2月2日,原告与xx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技中心)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书》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农技中心将其拥有房地产权证的位于xx组房屋建筑面积5213平方米,占用土地使用权31031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以人民币286万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农技中心组织专门班子,完成办理土地划拨、房产过户等等有关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农技中心支付了购房款将企业迁入该房地产。2004年2月2日市房地局出具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市财政局向原告收取了房地产买卖契税150963元。同年2月4日市房地局受理原告办理过户申请之后一直未予办理。原告于同年12月起诉市房地局,要求其颁发产证,其称不发产证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期间,经过了4起诉讼及再审。农技中心以合同无效为由,于2006年11月强行把原告驱逐出该房地产。原告认为,市财政局审批、收契税行为与原告形成契约关系,原告按规定缴纳契税,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被告应当依法作为,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对自己未依法作为承担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地产交易契税150963元,利息127002元,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诉属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契税征收上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x珠宝玉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上海x珠宝玉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雪艳
审 判 员 张 瑾
审 判 员 崇毅敏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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