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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杨行初字第6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杨行初字第65号 原告吴XX,男,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XXX村,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XXX路。 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X、叶X,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X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杨行初字第65号

原告吴XX,男,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XXX村,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XXX路。

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X、叶X,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冯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X、叶X,工作人员。

原告吴XX诉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上海市XX和XX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吴XX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曹渊冰
审 判 员 董薇芬
审 判 员 杨 洁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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