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旺起诉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1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曹国旺,男,汉族,1943年10月2日出生,住(略)。 曹国旺不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池行初字第6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08年8月18日,曹国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系原东至县官港供销社职工,东至县官港供销社2006年7月进行了企业改制,其认为该改制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曹国旺曾先后向东至县供销合作社、东至县人民政府、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要求撤销官港供销社的非法改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东至县人民政府、池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先后作出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均认为官港供销社改制资产处置透明,未发现违规操作。曹国旺认为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东至县官港供销社非法改制及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曹国旺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曹国旺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作出的复核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曹国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曹国旺诉称,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曹国旺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对池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复核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对同一信访请求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具有再行处理职责。上诉人曹国旺提出撤销非法改制等问题的信访事项,池州市人民政府已按照信访规定,作出了复核意见,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已经终结。曹国旺不服信访复核意见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东至县官港供销社非法改制,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曹国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荣 生 代理审判员 张 志 强 代理审判员 宋 鑫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陈 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