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廖远庆。 上诉人廖远庆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廖远庆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03年10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对廖远庆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廖远庆被释放后,对杨浦公安分局的刑事拘留不服,要求给予答复。杨浦公安分局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信访咨询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廖远庆杨浦公安分局于2005年2月1日决定对其不予刑事处罚。廖远庆认为其未收到过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故起诉要求判令杨浦公安分局向其交付《不予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杨浦公安分局向其交付《不予处罚决定书》,该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廖远庆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