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一中行初字第397号 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EC2V 7QJ,Noble街,Alder Castle 5层。 法定代表人Robert COFFIN。 委托代理人姜建成,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李小鹏,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望岳,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振东,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顶1。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欣荣。 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小鹏、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小鹏、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小鹏、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牛艳玲 二 ○ ○ 九 年 三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