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与枣庄新声公司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枣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庆东,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街道办党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枣庄新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传开,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吉虎,山亭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枣庄新声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李曙光 审 判 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张昌民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清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