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9号 原告胡a,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a,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a,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虞a,男。 原告胡a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沪公*不决字(****)第**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琍俊 代理审判员 吴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