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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13号 上诉人朱宏富。 上诉人聂建新。 上诉人薛桂发。 上诉人郑凌霄。 上诉人汤鹏恩。 上诉人王路平。 上诉人戴国平。 上诉人朱耀星。 上诉人王翠凤。 上诉人赖根堂。 上诉人诸顺娥。 上诉人郑兴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13号



  上诉人朱宏富。

  上诉人聂建新。

  上诉人薛桂发。

  上诉人郑凌霄。

  上诉人汤鹏恩。

  上诉人王路平。

  上诉人戴国平。

  上诉人朱耀星。

  上诉人王翠凤。

  上诉人赖根堂。

  上诉人诸顺娥。

  上诉人郑兴麟。

  上诉人朱宏富、聂建新、薛桂发、郑凌霄、汤鹏恩、王路平、戴国平、朱耀星、王翠凤、赖根堂、诸顺娥、郑兴麟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2日违法向上海万业企业老西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编号为沪黄建(2008)01081215F031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求判决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向上海万业企业老西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核发的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建设项目“老西门新城(暂定名)南地块桩基”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许可其进行建设。上诉人作为该建设项目所在方斜路旧区地块(老西门聚居区B地块)的原被拆迁人,该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规划许可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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