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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17号 起诉人陈啸蝶。 本院收到陈啸蝶起诉状。陈啸蝶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沪信访复核字(2008)第258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陈啸蝶所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17号



起诉人陈啸蝶。

本院收到陈啸蝶起诉状。陈啸蝶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沪信访复核字(2008)第258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陈啸蝶所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复查意见的复核,该诉请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啸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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