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17号 起诉人陈啸蝶。 本院收到陈啸蝶起诉状。陈啸蝶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沪信访复核字(2008)第258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陈啸蝶所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复查意见的复核,该诉请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啸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