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鲁XX等109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鲁XX,男。 诉讼代表人何XX,男。 诉讼代表人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鲁XX等109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鲁XX,男。


诉讼代表人何XX,男。


诉讼代表人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XX,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XX,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XX,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鲁XX等109人要求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鲁XX、何XX、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资XX,被告委托代理人韦XX、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0日在广阳镇人民政府门口张贴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南岸府征公[2007]第15号)。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为建重庆绕城高速公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用了我社110余亩土地。我社土地被征已达3年之久,却对征地补偿方案一无所知,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相关信息。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公布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是我市重点工程,于2005年分段同时开工修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5日获得征地批文,于2007年8月20日在广阳镇政府等地发布南岸征公[2007]第15号征地公告,公告了征地批文、征地面积、征地范围、征地用途、征地补偿依据等。被告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7]520号关于重庆绕城公路东段和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7]548号文件,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南岸府征公[2007]第15号,4、公告照片。被告提供以上1-4号证据拟证明此次征地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被告对征地文件在广阳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公告。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南岸府发[2005]162号文件,6、通知及农转非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款名单。被告提供以上5-6号证据拟证明被告于2005年实施了征地行为。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但是没有在村、社进行公告,我们不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南广府[2007]129号文件,原告提供该证据拟证明征地面积与应农转非人员名额不符。经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据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1-6号证据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于2005年实施了征地行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此次征地作出了批复,被告于2007年8月20日对征地批文在广阳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公告。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开始实施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征地事宜。200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7]520号对此次征地作出了批复,2007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07]548号文件向被告批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此次征地作出的批复。2007年8月20日,被告在广阳镇人民政府张贴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南岸府征公[2007]第15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被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负有张贴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200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7]520号对此次征地作出了批复,被告在收到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渝府地[2007]548号文件后,于2007年8月20日在广阳镇人民政府门口张贴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南岸府征公[2007]第15号)。该公告内容包括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XX等109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XX等109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琦


审 判 员 文 林 华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 周








附件:鲁XX等109名原告名单(略)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