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青行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胶州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祀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水冰,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该设计院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傅延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长玉,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冷永乐,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高祀敏,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略),系青岛胶州水利勘测设计院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权,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恩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胶州水利勘测设计院诉被上诉人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高祀敏工商不予受理一案,上诉人青岛胶州水利勘测设计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胶州水利勘测设计院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刘 英 代理审判员 刘 桂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国 宁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崧 书 记 员 彭 晓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