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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绮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秋华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罗绮纹因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8)崇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绮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秋华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罗绮纹因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8)崇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2年9月25日,徐安国持罗绮纹交给其的身份证、照片及职业介绍代理人证书等材料,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以下简称崇明工商分局)申请设立上海秋华劳务有限公司。崇明工商分局经审核,于2002年9月29日核准上海秋华劳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并登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安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徐安国和罗绮纹,两股东的出资额分别占注册资本的80%和20%,并于2002年10月14日核发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罗绮纹于2008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崇明工商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罗绮纹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不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5年。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02年9月作出登记上海秋华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诉人罗绮纹和徐安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罗绮纹至2008年5月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罗绮纹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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