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顺瑞塑材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华天(益阳)色织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益法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顺瑞塑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晏新宇,该局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华天(益阳)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丁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菊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菊秋,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益阳顺瑞塑材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华天(益阳)色织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陈 建 中 审 判 员 徐 学 庆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菁 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