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22号 原告上海A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a,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江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B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琍俊 审 判 员 蔡 云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