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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诉人包卫东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2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诉人包卫东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2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包卫东于2007年3月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徐汇教育局)强迫包卫东与樱花中学订立的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侵权;责令徐汇教育局履行调查处理上海市紫竹园中学校长夏静纺发放三无伪劣商品侵害包卫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法定职责;责令徐汇教育局向包卫东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工作岗位并赔偿包卫东的精神及物质损失。市教委于2008年5月16日对包卫东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无证据表明徐汇教育局强迫包卫东签订聘用合同;查处三无伪劣商品并非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徐汇教育局已对紫竹园中学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调查;包卫东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徐汇教育局受理。包卫东不服该答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市教委所作书面答复的复议决定。包卫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教委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判令市教委重新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一审法院以市教委作出的书面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包卫东的起诉。包卫东仍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包卫东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教委对其申诉作出的书面答复,因包卫东向市教委提出的要求确认徐汇教育局强迫其订立的聘用合同违法、责令徐汇教育局调查处理紫竹园中学校长发放三无伪劣商品问题等申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包卫东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包卫东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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