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生与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及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汉中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生,男,生于1964年5月15日,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敏,男,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汉中市科技局干部,系陈建生表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汉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斌,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 负责人惠立,男,生于1971年8月,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男,生于1975年1月6日,汉族,无业,住(略),系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合伙人。 上诉人陈建生与被上诉人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08)勉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生及委托代理人王敏,被上诉人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汉勇、黄斌,原审第三人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生与原审第三人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达成协议,由勉县重庆万喜火锅店补偿陈建生9000元,上诉人陈建生于2009年4月13日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表示服从判决。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建生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建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润余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张忠爱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