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XX,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曹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X,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XX,男。 上诉人重庆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因诉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区行初字第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重庆东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