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成行终字第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成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会东县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会东公司)。 诉讼代表人吕祥贵。 委托代理人李兴荣,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成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会东县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会东公司)。
诉讼代表人吕祥贵。

委托代理人李兴荣,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

法定代表人宋光齐,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林。

委托代理人周世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东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

委托代理人贺虹,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会东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省国土厅地矿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8)青羊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1997年5月27日,原四川省地质矿产局向会东公司颁发了采证铁字(97)第07号《四川省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07号采矿许可证),准许其在会东县菜园子规定范围内开采铁矿,有效期为3年。2000年5月,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原四川省会东县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会东地矿局)在许可证上注明“现正换证,同意延期使用”。2000年11月1日,省国土厅在《四川日报》发布通告,其主要内容为:四川省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至2000年10月31日全部截止,原四川省地质矿产局印制“四川省采矿许可证”等各类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全部废止,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其后,会东矿业公司经拍卖取得上述07号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采矿权。2005年5月11日,省国土厅向会东矿业公司颁发了证号为5100000510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07号采矿许可证、2000年11月1日的《四川日报》、5100000510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就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会东公司持有的07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尽管会东地矿局在该许可证上注明因换证,同意延期使用,但省国土厅于2000年11月1日依法发布通告,对会东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予以了废止,且会东公司此后也未再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即会东公司已失去07号采矿许可证所许可的采矿权。故省国土厅于2005年5月11日向会东矿业公司颁发的证号为5100000510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与会东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会东公司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雍卫红

代理审判员 刘玉琬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 文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