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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行终字第1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青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矫翠峰,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全田,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略),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青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矫翠峰,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全田,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略),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曰光,城阳区人民医院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李玉兰,女,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华城卫生室,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李玉兰。

上诉人矫翠峰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局、原审第三人李玉兰、原审第三人华城卫生室卫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0日在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矫翠峰及其代理人辛全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英、梁曰光,原审第三人李玉兰,同时作为华城卫生室的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8月1日被告向第三人发放机构名称为“李玉兰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于2002年3月29日到第三人处看病,随后发生医疗纠纷。2004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行政侵权及赔偿请求书,载明原告2003年8月得知被告可能违法批准了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第三人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故请求被告予以赔偿。2004年9月1日被告向第三人换发机构名称为“华城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对被告向第三人发放的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未就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原审认为,本案是原告矫翠峰起诉被告行政许可一案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应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在原告起诉被告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中,已经审理查明原告对被告2000年8月1日向李玉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起诉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对被告2004年9月1日向李玉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起诉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本案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不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被告是否违法实施了2000年8月1日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属于本案审理的实体问题。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违法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上诉称,由于上诉人要求确认2000年8月1日的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审第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原审第三人的个人行为,与被上诉人许可的“李玉兰诊所”没有关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两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与被上诉人一致。

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于2000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虽已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生效裁定已经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可见,被上诉人于2000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违法并未经确认。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缺乏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金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书 记 员 姜青秀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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