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浦行初字第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顾祖康。 委托代理人杨泽民,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桢,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爱萍。 委托代理人蔡同宝。 原告顾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顾祖康。

委托代理人杨泽民,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桢,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爱萍。

委托代理人蔡同宝。

原告顾祖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保局)行政其他纠纷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祖康诉称:2008年7月,原告在政府部门办理自谋就业和出国探亲的相关手续时,发现在劳动就业信息网上,被告虚构了原告在联帮伍人小包装食品配送服务社(以下简称联帮服务社)劳动就业的信息,而原告的《劳动手册》上无此就业记录,信息的不一致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自谋就业和出国探亲的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非法作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劳动就业权和生存权,侵犯了原告的探亲权和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私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很大的伤害,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被告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出的,原告在联帮服务社劳动就业的虚假信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就业损失费按每月人民币3,292元计算,自非法作为之日起至撤销被告非法作为之日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上访损失费人民币3,500元。

被告区劳保局辩称:联帮服务社因录用原告,通过三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原告在该社就业的信息录入劳动信息管理系统。被告没有作出过上述行为,劳动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原告就业信息的记载备案不属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行为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本案中,劳动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原告就业信息的记载,系用人单位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活动的记载,不是由被告或其工作人员作出。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并非被告依职权作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该信息记载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之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祖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陈大虎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