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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行终字第2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铁路局青岛建筑段,住所地青岛市广州路44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广玉,段长。 委托代理人彭喜讯,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隋朝晖,青岛铁路经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铁路局青岛建筑段,住所地青岛市广州路44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广玉,段长。

委托代理人彭喜讯,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隋朝晖,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海,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香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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