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田诉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芦法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杨泽田,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所地湖南省**县**镇。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新民,男,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武林,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区**村**号。 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李异建,男,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扬,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株洲市人,系株洲市公安局法制办指导科副科长,住湖南省**市**区**栋**号。 委托代理人刘巍,女,汉族, 1976年9月30日出生,株洲市人,系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法制室干警,住湖南省**市**区**号。 第三人彭浪,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湖南省**县**镇**村**组。 第三人彭子阳,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湖南省**县**镇**组**号。 第三人郭志慧,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湖南省**县**镇**村**组。 原告杨泽田诉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案,于200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通知彭浪、彭子阳、郭志慧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彭浪、彭子阳、郭志慧于2009年4月18日申请退出诉讼,原告杨泽田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彭浪、彭子阳、郭志慧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退出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杨泽田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彭浪、彭子阳、郭志慧退出诉讼; 准许原告杨泽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博 审 判 员 刘 海 源 人民陪审员 王 晚 秋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辉 |